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、安全的保证程度,包括三方面内容: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,如生物性污染、化学性污染、物理性污染等;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,如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生产配制剂、辐射食品等;滥用食品标识,如伪造食品标识、缺少警示说明、缺少中文食品标识(进口食品)等。
典型案例
2019年6月至8月,甘州区从事酿皮生产加工及销售的被告人张某等5人,为使制作的酿皮吃起来有劲道,且易于长时间保存,在加工酿皮的面粉中添加了“强筋王”“增筋剂”等非食用物质,经甘肃省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,上述被告人生产、销售的酿皮中硼酸含量分别达到3966.74mg/kg、1260.95mg/kg、575mg/kg、556.02mg/kg和369.71mg/kg,严重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2020年2月12日,甘州区院以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向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最终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5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,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。
矿区分院说法: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:
1、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2、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第一百四十三条 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一百四十四条 :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下一步,矿区分院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,使广大居民对身边的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、不健康食品等有一个初步的认识,增强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。